兵役法
《兵役法》这部法律规定了不得服兵役的情形。不得服兵役,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给服兵役资格。中国兵役法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不得服兵役。
《兵役法》这部法律规定了不得服兵役的情形。不得服兵役,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给服兵役资格。中国兵役法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不得服兵役。他们不仅没有资格服现役,也没有资格当民兵或登记服预备役。同时,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审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也在不征集的范围。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我国武装力量政治上的纯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公民拒绝服兵役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当中的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1、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3、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