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于某年7月16日收到法国B公司发来的要约:“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于20日前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B公司18日回复:“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要约,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是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正确答案】
合同未成立。法国B公司16日发要约给中国A公司,A公司17日回复中增加了仲裁内容,改变了价格,属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按公约规定16日B公司所发要约已失效。18日法国B公司回复A公司,表示接受仲裁条款,没有接受价格改变,构成新要约。中国A公司应当对18日要约表示承诺,不应对16日要约表示承诺,并且还要求对方确认,对方未确认,合同未成立。(P100)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