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应邀赴台。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的内地居民。
申请方式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由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办理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发、补发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可免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外省籍人员首次在广东省申请签注的,仍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相片。
(三)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特殊情形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当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免交户口簿。
2、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基本流程
(一)持台办 “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可向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制证。
(二)派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大陆居民经批准应邀赴台,可分别向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三)军人申请前往台湾,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
换发、补发情形
(一)换发情形
往来台湾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二)补发情形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10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7个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
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80元。
一次签注15元,多次签注80元。
办理地点、时间、电话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办理时间和电话,请参见本网站的《广东省公安出入境部门地址及电话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