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其他签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签注概述
申请人可以根据事由申请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其他(Q)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以申请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申请条件
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
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近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除外)。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交验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四、特殊情形: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二)持有合法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人员在居住地办理往来港澳其他签注,还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三)在广州、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按干部管理权限)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五、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
(一)内地居民因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持逗留签注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向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一次或者二次有效其他签注。申请人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往来港澳其他签注,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就学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其他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可以向其逗留签注的受理部门或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
一次有效签注15元。
二次有效签注30元。
多次有效签注8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办证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申请为30日。
(以上办证时限不含邮政速递时间)
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予以办理。
办理地点、时间及电话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地点、时间和电话请参见本网站的《广东省公安出入境部门地址及电话一览表》。
特别提示
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张(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