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发明了一款车载空调并获得了专利,随后乙公司自己研发出了相同的技术生产了车载空调

  甲公司发明了一款车载空调并获得了专利,随后乙公司自己研发出了相同的技术生产了车载空调,并向丙公司销售了一批该空调,丁汽车公司从丙公司购买一批该车载空调安装于其生产的汽车上,戊从丁公司支付合理对价后购买一辆汽车开展运输业务。关于甲公司获得专利,乙公司的研发销售等行为,丙、丁、戊均不知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自己研发的技术并实施,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B.丙公司不知情且有合法的购货来源,所以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C.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戊公司可以不停止使用

  【考点】善意侵权

  【难度】★★

  【答案】D

  【解析】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乙是在甲获得专利后自行研发出来的相同技术,不属于使用在先的情况,因此仍然构成侵权。A项错误,不当选。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的直接侵权行为,不需要看是否具有过错,即无论丙是否知情,只要其未经专利权人甲的许可,销售甲的专利权产品就构成侵权。B项错误,不当选。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丁公司为善意的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善意使用者在证明了合法来源并支付了合理对价的情况下,无需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即戊公司为善意使用人,并支付合理对价,无需停止使用。

  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