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学习全国模范法官周春梅事迹的范文。一起来学习吧。
学习全国模范法官周春梅事迹心得体会一
1月12日7时30分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周春梅,在住所地下车库被犯罪嫌疑人向某杀害,年仅45岁。经警方初步调查,向某与周春梅系同乡关系,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多次请周春梅为其打招呼均被拒,从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
这起极端的刑事案件,令人痛心,受到全国高度关注。
1月13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周春梅生前同事、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向某劳务纠纷案申请再审案审判长——蒋琳接受了今日女报谭里和工作室记者专访。
一
周春梅办案子方面有两个特色,一是能办案,二是能办好案。2014年,周春梅在我们院里获得“办案能手”(称号),我记得在《中国审判》杂志上面还有一篇文章,对她的成长有一个报道。
她处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是比较大的案子,都是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的案。这些案子要处理,关注的人会比较多,在她办案的时候,任何人和她打招呼她都是坚持拒绝的。
她是我们院繁案精审团的负责人,这样的案子程序很复杂,她也是精打细琢,就好像做针线活一样的,从不放弃每个案件的环节。
二
(向某)这个案子是去年7月份到了我们这里(湖南高院),向某是2000年入职了湖南某公司。
2017年,(公司)有一个岗位调整,把向某调到另外一个岗位,所以向某就不同意,和她单位的副经理产生了矛盾,把副经理打伤了,之后,她在微信群中发了一些对公司负面影响的言论。公司就根据员工手册,就把她给开除了,她打架的这个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这个手册向某本人也签了字。她对公司的这个处理不服,之后就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的过程中,向某就曾咨询过周春梅,因为周春梅是她的老乡,还是高中一届的同学,湘潭大学同一届的校友。
周春梅就跟她讲,你这个案子,没有什么道理,有可能败诉。
恢复劳动合同没有支持她的诉求之后,她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诉讼,岳麓区法院一样的没有支持她的诉求,没有恢复劳动关系。这个诉讼期间,向某又找到周春梅,说:你是高院的人,案子到了法院,你跟我去找一下下面的庭判法官,跟我说说情,打打招呼。在一审二审的过程中,周春梅没有给她打招呼,也没有去找任何其他的法官。向某的主要目的就是想继续去公司上班。
(一审二审后)向某向高院申请再审,这个案子又分到我们庭里。于是向某又找到周春梅,周春梅(又)选择了拒绝。
我们最后裁定,驳回了向某要求继续和其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
阳光洒在周春梅生前的办公桌上,案卷成堆
三
在工作上面我们(和周春梅团队)都是相互支持,相互帮助。比如说有的同事遇到了什么事情,不能来按时开庭,我们基本上都会找周春梅团队的法官来支持工作。她们团队有什么困难,需要支持,少了书记员或是上次她住院了,她那些案件就由我来担任审判长。我们相互之间都很融洽。
(周春梅出事后),暂时她现在的一些工作由我们团队来承担。她是一个“五好干部”,她符合一个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她是完全符合这个标准的。
她确实是太可惜了。
学习全国模范法官周春梅事迹心得体会二
“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关于司法的专业性,17世纪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这么评价。
从湘潭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周春梅在湖南高院工作了17年,从纪检监察到案件审判,从民商领域到审判监督,经历多次职务和角色的转换,从未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为了节省排队时间多看一会案卷,周春梅总是选择错峰就餐,或者拜托同事打饭回来。一个粉色的简朴饭盒,陪伴了她无数个争分夺秒的中午。
在审理一起芦苇场经营权合同纠纷案时,为了确定芦苇虫害损失责任分配,周春梅研读了十余部芦苇科专著,准确归纳出需要向专家证人发问的问题,其专业程度令当地芦苇总场场长为之惊叹。
“无论繁案简案我们都要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
出言而必行。负责审判工作的十余年里,周春梅办理的案子没有因过错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及上访、闹访,撰写的民事判决书获评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文书,2019年被评为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大量矛盾在她的手中烟消云散,许多当事人在她的调解下化干戈为玉帛。
在裁判文书心得《融通法、理、情,倾心谱写裁判乐章》一文中,周春梅写道,“法官具有了法治信仰之初心,司法为民之情怀,则必然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担当。”
借着《我是花下肥泥巴》观后感《我是一名共产党员》,周春梅曾这样剖白自己的心声: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特别是党员法官,更应该有着像邓平寿那样高尚的品质,真正理解‘头顶三尺是法律,脚下支撑是品节’这句话。”
法治进步的征途,像一场拷问人性、挑战弱点、伴随牺牲的大考,没有铺满鲜花的平坦大道,没有永远热烈的友好掌声。但即使遍地荆棘、险象环生,因为有千千万万心怀理想、不忘初心、义无反顾的“周春梅”们,我们仍然相信前景光明。
学习全国模范法官周春梅事迹心得体会三
全国妇联做出决定,追授担当正义、克己奉公、为审判事业献出生命的周春梅同志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周春梅,生前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她是湖南省审判业务专家,参加法院工作17年来,主审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及行政案件,多次被评为湖南高院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2021年1月12日,她因多次拒绝犯罪嫌疑人为案件打招呼的非法要求,被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决定指出,周春梅同志坚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对党的无限忠诚转化为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执着坚守,精研实干,勤勉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以实际行动兑现了对党和人民的铮铮誓言,是新时代中国女性牢记使命、担当作为、无私奉献的优秀榜样。
决定号召广大妇女向周春梅同志学习,学习她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政治品格,学习她克己奉公、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怀,学习她勇于担当、敬业奉献的优秀品质,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岗位建新功,奋斗新征程,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贡献巾帼力量。
学习全国模范法官周春梅事迹心得体会四
周春梅同志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参加法院工作17年来,她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精研实干、勤勉尽责、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她情系群众、公心持正,经常不辞辛劳、不怕麻烦,冒着严寒酷暑到现场组织勘查鉴定,疫情期间通过“云开庭”方式及时妥善审理涉疫情案件,最大限度降低因疫情给当事人权益造成的影响。
她极富爱心、热心公益,关爱妇女儿童权益,积极资助困难学生,通过善行义举传播法治精神,传递法官温情。她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要求。
“三个规定”分别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因多次拒绝犯罪嫌疑人向某为案件打招呼的非法要求,2021年1月12日,被向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年仅45岁。周春梅同志用生命捍卫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防线,兑现了新时代人民法官对党和人民的铮铮誓言。
决定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砥砺奋进、攻坚克难,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对党忠诚、品格高尚、实绩突出、敬业奉献的先进典型,周春梅同志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她是不徇私情、不受干扰、严格公正司法的好法官,是新时代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典型。
决定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院干警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认真抓好队伍教育整顿,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要求,健全审判权运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要广泛开展向周春梅同志学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勇于担当,以坚如磐石的信心、只争朝夕的劲头、坚韧不拔的毅力积极投身新时代人民法院事业,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