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含义)

孟德斯鸠的政治主张和主张的背景是什么?

一)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1 .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 .“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 .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 (1) 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 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 .意义。“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5 .局限性.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时代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孟德斯站在时代的前列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战斗了一生。他的一生是一个战士的一生,他用自己犀利的文笔,机智而勇猛的抨击了腐朽反动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僧侣主义。他的一生又是一个学者的一生。他毕生孜孜不倦的探索着各个科学领域的许多问题,撰写了不少很有价值的著作、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著。由于他是一位出身于贵族家庭的、法国18世纪上半叶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温和派代表,由于他看不到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所以在他的思想中具有非常明显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他一方面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另一方面又同它进行妥协,提出君主立宪的主张。他一方面对宗教僧侣主义进行了斗争,另一方面他又不是个无神论者,而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他虽然比其他许多启蒙思想家更深刻地提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和动力问题,可却不能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在社会观方面他仍然是个唯心主义者。正由于孟德斯鸠的思想具有这种两重性,所以在他逝世以后,他的思想在不同的社会阶级中间便很自然地引起了不同的反应和得到了不同的对待。一切反动阶级的代表人物和反动思想家,都总是力图利用孟德斯鸠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来为自己的反动政治目的服务。一切先进阶级的代表人物和先进思想家,则总是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孟德斯鸠的思想遗产。他们既充分肯定孟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反对天主教神学斗争中的伟大功绩,又指出它在这些斗争中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他们既充分肯定孟在社会学研究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又指出它的社会学中的缺点和错误。孟德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是有重大影响的。孟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神学的批判,他的自然法理论和他有关自由、平等、私有制的论断等,曾对法国唯物主义者狄德罗、霍尔巴赫、爱尔维修等人产生过重要影响,尽管他们在许多方面都大大超过了自己的前辈。孟的社会政治思想,尤其是他的法制思想、三权分立思想、君主立宪思想,对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谢林、黑格尔也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孟德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他的理论曾被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家用作反对封建暴政的锐利武器,尤其是他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更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直接采用。
孟德斯鸠的政治主张和主张的背景是什么?

《论法的精神》的作者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C.-L.de(Charles-LouisdeSecondatMontesquieu,1689~1755)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1689年1月18日生于波尔多附近拉布雷德城堡一贵族家庭。1705年入波尔多大学攻读法律。1716年继承伯父爵位,任波尔多高等法院院长,获男爵封号。1721年匿名发表《波斯人信札》,以两名波斯游客的通信体裁,讽刺路易十四及1715~1723年摄政时期的法国专制制度,嘲笑上流社会的恶习和荒淫无耻,谴责宗教迫害。1726年,出卖了世袭的院长职务,潜心著述,漫游欧洲各国。1729~1731年在英国期间,研究J.洛克等人的著作,赞赏英国议会制度。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他认为罗马所以兴盛是由于实行共和制,其所以衰败则由于实行专制暴政。1748年他的名作《论法的精神》问世。此书的副标题是:“论法律与各国政府体制、风尚、气候、宗教、商业等等的关系”。它不仅是一部法律、政治著作,而且用自然和社会因素来说明各国历史和不同制度的特点,以彻底否定流行的神学史观。他揭示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政治自由,而自由就是每个公民有权去做为法律所许可的事。他把政权分为立法、司法、行政3个部分,并强调彼此的分立和约束:立法权必须操在人民代表手中,行政权则归属世袭君主,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常任法官掌握。这个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后来成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理论基础。孟德斯鸠的出发点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贵族和法院的特权,以此约束专制王权。他只希望改革君主制度,并不想彻底消灭它。但他批判封建专制暴政,痛责宗教迷信和奴隶贸易,宣扬人权、政治自由和信仰自由等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过巨大的进步作用。 孟德斯鸠的学说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发生过影响。1904~1909年,严复将《论法的精神》一书,以《法意》为名译成中文出版。孟德斯鸠于1755年2月10日在巴黎去世。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C.-L.de(Charles-LouisdeSecondatMontesquieu,1689~1755)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1689年1月18日生于波尔多附近拉布雷德城堡一贵族家庭。1705年入波尔多大学攻读法律。1716年继承伯父爵位,任波尔多高等法院院长,获男爵封号。1721年匿名发表《波斯人信札》,以两名波斯游客的通信体裁,讽刺路易十四及1715~1723年摄政时期的法国专制制度,嘲笑上流社会的恶习和荒淫无耻,谴责宗教迫害。1726年,出卖了世袭的院长职务,潜心著述,漫游欧洲各国。1729~1731年在英国期间,研究J.洛克等人的著作,赞赏英国议会制度。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他认为罗马所以兴盛是由于实行共和制,其所以衰败则由于实行专制暴政。1748年他的名作《论法的精神》问世。此书的副标题是:“论法律与各国政府体制、风尚、气候、宗教、商业等等的关系”。它不仅是一部法律、政治著作,而且用自然和社会因素来说明各国历史和不同制度的特点,以彻底否定流行的神学史观。他揭示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政治自由,而自由就是每个公民有权去做为法律所许可的事。他把政权分为立法、司法、行政3个部分,并强调彼此的分立和约束:立法权必须操在人民代表手中,行政权则归属世袭君主,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常任法官掌握。这个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后来成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理论基础。孟德斯鸠的出发点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贵族和法院的特权,以此约束专制王权。他只希望改革君主制度,并不想彻底消灭它。但他批判封建专制暴政,痛责宗教迷信和奴隶贸易,宣扬人权、政治自由和信仰自由等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过巨大的进步作用。 孟德斯鸠的学说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发生过影响。1904~1909年,严复将《论法的精神》一书,以《法意》为名译成中文出版。孟德斯鸠于1755年2月10日在巴黎去世
《论法的精神》的作者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这句话的的出处,理解和其他不同观点是什么。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出自法律出版社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五编第二十六章“法与调整对象”第十五节“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详见下文: 法律出版社《论法的精神》 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钟书峰译本《论法的精神》有关内容节选 第五编 第二十六章  法与调整对象 第十五节  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 作者:孟德斯鸠  译者:钟书峰 人,放弃天然独立状态而接受政治法约束,也就放弃天然财产公有制而接受市民法【注1】约束。 政治法让人获得自由,市民法让人获得财产。如前所述,政治法乃调整社会统治权力,因此,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让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之观点,是不符合逻辑之谬论;只有在关乎城邦权力即公民自由时,个人利益才应服从公共利益,而关乎财产问题,不应如此,盖公共利益就在于永远保障市民法赋予人们所拥有的财产。 西塞罗认为,土地均分不公正,盖建立国家,就旨在保障人人所拥有财产的安全。 应确立如下原则:无论涉及何种公共利益,都不能凭借法律而剥夺个人财产,哪怕是个人财产中微不足道的那部分财产。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也应严格执行作为所有权保护神的市民法。 公共机构需要征收个人财产时,绝不应适用政治法而应适用市民法,盖在市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政府官员倘若要建造公共建筑或者新路,应补偿人们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时此际,公共机构犹如个人,双方关系犹如个体之间的关系。倘若公共机构强迫公民出售产业,剥夺公民依据市民法拥有的不受强迫出让财产的权利,就是做得实在太过分。 推翻罗马帝国的那些民族滥用征服权后,自由精神唤醒了他们的公正精神。于是,他们在实施其野蛮法律时有所收敛。倘若有人对此有所怀疑,就请看看博马努瓦【注2】那部写于12世纪【注3】的法学佳作吧。 在他那个时代,就如今天一样,要维修道路。他写道,在道路无法进行维修时,就会尽可能在靠近原有道路的地方兴建新路,并由新路受益人出资补偿新路所占之地的所有人。【注4】当时人们依据的就是市民法,而今天依据的则是政治法。 注1:市民法,即民法。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与政治法相对时,使用“市民法”术语;与刑法相对时,使用“民法”术语。——译注 注2:博马努瓦(1247—1296),法国法学家,著有《博韦习惯法》。——译注 注3:此处孟德斯鸠存在笔误:文中的“12世纪”,应为13世纪。——译注 注4:领主指派税吏向农民收捐,伯爵强迫乡绅捐款,主教强迫教会捐款。参见博马努瓦:《博韦习惯法》第二十二章。——原注 延伸阅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译本比较——以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和商务印书馆严复译本、张雁深译本、许明龙译本为例 法律出版社《论法的精神》 至于如何理解,可以参考如下文章: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到底是什么意思 来源:https://www.sohu.com/a/363424141_657048,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登录 2019-12-28 21:29 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8日在北京闭幕,会议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而学界围绕民法典的讨论还在继续。本文转载自赫拉克勒斯工作坊公众号(Areopagitica),感谢授权推送。 最近,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公布,孟德斯鸠那句已经被民法学者引用过无数次的名言又频频亮相:“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不过,在引用这句话的人当中,有多少人知道它的真实含义,是很值得怀疑的。看到还有学者质疑这句话的真实性,才发现原来很多人连这句话的具体出处都不甚了然,遑论其含义。 这句话当然不是伪造的,我们可以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里找到这句话。但是有几点必须注意。 1、 什么是民法?在孟德斯鸠的用法里,民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而是与“政治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节里,孟德斯鸠把“实在法”分为三类:万民法、政治法和民法。万民法相当于今天的国际法,而政治法和民法都是国内法,其区别在于,政治法调整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显然,孟德斯鸠借鉴了罗马法学家关于万民法与市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但又作了一些变通处理。孟德斯鸠的民法不能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但其内容的主要部分当与现代民法重叠,且与现代民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强调对私权尤其是财产权的规范与保护。 2、 孟德斯鸠说这句话的语境。孟德斯鸠实际上是在讨论征收权。关于这种权力,如今我们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都可以看到这样两条雷打不动的规定,一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公民财产;二是国家为此必须给予公民必要的补偿。征收权,西文写作eminent domain,字面意思为“最高支配权”,一般认为是格劳秀斯首创之词。上述两个关于征收权的经典条款,实际上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就已经提出来,并成为后世国际公法著作里的一个保留内容,无论普芬道夫、沃尔夫还是瓦泰尔,对征收权的论述都与格劳秀斯大同小异。可以说在征用权的论述上,已经形成一个稳定而连续的“格劳秀斯传统”,为学界的主流。 3、 孟德斯鸠的创新之处。在格劳秀斯那里,征用权的行使依据是公法:“公法高于私法,因为这是共同体对其成员的法权,以及基于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对其成员的财产的法权”。如果我们看《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孟德斯鸠针对的就是这个格劳秀斯传统。在孟德斯鸠看来,公家征用公民财产时,不应当依据政治法(格劳秀斯的公法),而应该依据民法,因为这时候,“公家就是以私人的资格和私人办交涉而已”。孟德斯鸠已经意识到格劳秀斯创造的这个概念的危险,为了防止公权对私权可能造成的侵害,孟德斯鸠颠倒了格劳秀斯传统,提出应该用民法来调整征收权,把国家当成和公民平等的一个主体,所以他才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但是孟德斯鸠并不认为自己所说的是什么新鲜东西,他指出,这种用民法调整征收权的做法实际上是日耳曼人的一项古老的习俗,只是——暗示由于受罗马法影响——今天被我们遗忘了:“他们(古代日耳曼人)当时的裁决是依据民法;而我们今天的裁决却是依据政治法”。 4、 为什么是“慈母”。海明威在《老人与海》里提到,那位老人喜欢把大海设想为女性化的la mar,她关爱人类,也是一个被爱的对象,而年轻一代的渔夫(too young, too simple!)则用阳性的el mar来称呼大海,把它当做一种敌意的存在。孟德斯鸠这里也是类似的用法:民法主要是维护公民利益,因此犹如呵护孩子的母亲般慈善。言下之意,政治法更多时候是惩治公民和剥夺公民的权利,因此像一位严厉的父亲。另一方面,日耳曼法犹如母亲,而父权制的罗马法犹如父亲。在这一节的结尾,孟德斯鸠要读者参阅他非常推崇的Beaumanoir的杰作《博瓦西斯习惯法》(13世纪)。请读者注意这点:博瓦西斯位于法国北部。法国北部为不成文法地区,保留了较为纯正的日耳曼习俗,而南部由于受罗马法影响,保留了很多父权制的痕迹。
这是孟德斯鸠的一句名言,被众多的名人引用,比如梅德韦杰夫等等,这一句话出自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有关详解解释如下: 一、出处解释:该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二、关于这一句名言的解释如下: 民法上人和人是平等,甚至人和国家都是平等的,民法对待每一个人跟对待每一个国家基本没区别,说明民法上人的权利是何其的广泛,因此民法如慈母一般的看待每一个人人。这句话的出发点就是:民法相对于刑法不同,在民法上人的权利相比刑法上有很大的自由和保护,每一个人在民法上都是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像对待一个国家那样的谨慎-----民法真如慈母。
我的理解是与公法不同,处于私法核心地位的民法关注的是公民个体自由和尊严的保障,民法推崇权利平等,将个人的权利保障视为社会的最高价值。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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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这句话的的出处,理解和其他不同观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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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著 欧启明)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l4KxueRvri1zuS7m0z4E6Q 提取码: avpt 书名:论法的精神 作者:孟德斯鸠 著 欧启明 译者:欧启明 豆瓣评分:8.1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11-1 页数:760 内容简介: 孟德斯鸠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是西方国家学说和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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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但我读的是经典通读版本,在经过瘦身和化繁为简后读起来确实没那么吃劲了,而且两三天就可以读完。不过这毕竟是简化版的,只是起到一个入门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以后有机会还要读一读原著。 孟德斯鸠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西方著名法学家,他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西方的国家政权模式,极大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成为了美国、英国、法国等国的立国之本。于是我怀揣着十分的敬畏之心拜读了这本大家之作。 全书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经济理论、地理环境决定论。在政治理论中,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又将共和政体细分为民主政体好贵族政体,而本书的其他方面都是围绕这三种政体展开的。他说,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上帝在创世纪的时候就是遵循一定的规律进行创造的,所以神懂得自然的规律,了解自然的法则。也就是世界万物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人出现之前的法律不是人创造的,人出现以后有些法律也不是人制造的。在法律制定以前,人们已经有了道德规则。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早在人们制定法律以前就出现了。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一些道德律令和道德戒条。但是自然法缺乏后盾、没有强制约束力,而人类本性又是自私的,人类有欲望,因此容易忘我,做出伤天害理之事,(如柏拉图所说:极端自由的结果只能是极端的奴役)因此就有了宗教,帮助人们记起上帝,出现了哲学,使人们想起自我,颁布了法律,约束人们的欲望。 孟德斯鸠还分别阐述了三种政体的原则,即民主政体的原则事品德,因为在民主政体下,人人平等,需要良好的品德约束自己的行为;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因为,在贵族政体中,只有一部分人掌权,他们需要节制自己的行为,不能把权力独揽,否则容易变成专制,而是让规则的权力相互制衡;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因为在君主政体下,人人渴望出人头地,功名利禄,赫赫声名,只有如此,他们才能更加效忠君主,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有效运转;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在专制政体下,人人畏惧君主。 此后,作者分别说明了不同政体与教育、立法、宗教、贸易、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等各因素的关系,可以说非常全面,也让人耳目一新,全方位地了解了国家政体的影响因素。比如,三种政体的原则各不相同,从而在教育中的侧重点就不一样,共和政体下应该培养人们的良好品德,教会人们热爱祖国和法律,而专制国家的教育则是奴隶式的,只要乖乖畏惧君主即可。书中谈到平等时令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一句话就是,无论是在共和制国家中还是在专制国家中,人人都是平等的。但是,两者的平等是不同的,共和国的人人平等在于大家都是主人,专制国家的人人平等在于大家都是奴隶。共和国家中提倡简朴、民主、平等,因为简朴可以构成对占有欲的限制,人们只追求生活的必须产品,其余的则交给国家。在民主政体中钱分给人民是有害的,但在贵族中却是有利的,因为这关系到他们能否参与到政治生活中。 下面是我从书中摘录的一些作者的 金玉良言 1.所谓的奢侈,不过是把自己的享乐建立在别人的劳动基础之上。2.共和国亡于奢侈,君主制亡于贫穷。3.人民从自由中获取的东西越多,他们离自由的丧失就越近了。当人们的自由基本丧失的时候,许多暴君应运而生。4.洗刷耻辱的最好办法就是把耻辱加倍奉还。5自由的关键不在于权力掌握在谁的手中,而是在于权力的范围以及权力的行使方式。6.没有人能经得住绝对权力的诱惑。7.国家收入的正当性依据,不是公民们能够缴纳多少,而是他们应当缴纳多少。8.大自然的法则是报酬与辛劳相对应,辛劳越多,所得的报酬就应该越多。9.奴役的真正来源,不是建立在强迫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自由选择基础上。(是有点惊讶)。10.一切建立在不必要基础上的刑罚都是暴政。11.礼与礼貌是不同的,礼貌掩饰人们的恶行,礼阻碍人们干坏事。 12.一个自由的民族会出现一个救世主,而一个被奴役的民族只能轮流受不同压迫者的压迫。13. 人们越是心存芥蒂,就越需要更多的礼仪。礼仪是情感淡薄的表现。如果人们之间的感情特别深,是不需要太多礼仪的。 这本书给了我一个全新的视角去认识国家的政体,以及在不同政体下怎样完善一个国家的教育体系、立法体系、政治体系等。可能我们站在今天的视角去看本书会觉得里面提到的一些理论都是理所当然,本来平等就是我们的共识,本来就应该废除奴役,可是作者距离我们以及3个世纪之远,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作者能提出这么有深度、有远见的思想能不让人惊叹吗,并且这些理论直接影响了后世,所以能如果有机会还是好好地拜读一下本书吧。最近越来越体会到一句话,那就是懂得少就是书读的太少,读书确实能给人的心灵开辟一个不一样的天地,我们的视野也会随之扩大,所以,有空就要多读书呀。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