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答案】BD
【考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权利与义务;立法原则
【解析】A选项错误。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依当事人意志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则是法律行为。本题中,法官依据《婚姻法》"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认定张某和王某的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这是法官意志的体现,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法律事件。A选项错误。
B选项正确。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其义务人只能是其妻子王某,B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夫妻生育权在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一次规定。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明确了夫妻双方享有生育权。2011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对生育权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之所以作此认定,是因为虽然夫妻双方互为生育权利义务方,共同拥有生育决定权,但在怀孕至生产这一阶段,女方事实上承担了更大的培育责任并享有更大的支配权,为确保男方对胎儿出生的期待权不被侵害,流产应该以夫妻双方同意为前提条件。但若夫妻双方就生育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计划外怀孕”,女方由于在孕育过程中承担了更大责任,由此决定了她拥有更大的决定权,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法院的判决并未违反“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C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法律规范总体上落后于社会生活,这就是法的滞后性。概括性立法可以增加法律规范的外延,使其覆盖面更加宽泛,增加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的适应性。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