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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有6个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2016年11月1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巡回法庭。
12月25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表决,任命了新设立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
南京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
郑州第四巡回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
重庆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
西安第六巡回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
新设巡回法庭庭长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副庭长从最高人民法院现任庭局职干部中选派。庭领导中,有“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3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5人。54名主审法官平均年龄44岁,其中20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21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积极意义
设立巡回法庭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创新。中国现行四级法院体系中,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但并未作为一项制度来实施。
通过建立巡回法庭制度,最高法院设立相对稳定的巡回法庭机构,实现重大行政案件、跨区域民商事案件就地审理,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巡回法庭的法官来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