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家暴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虐待罪也是要告诉才处理的,就是只有被害人自己向有关机关提出诉讼,才会得到解决。除非是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结果,因此,受害人在遭遇这些暴力行为时,最重要的就是要收集相关证据,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予立案的。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应从主观过错、伤害行为、伤害后果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施暴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施暴方实施暴力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的情形应予以排除。

  其次,具有伤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一般有三种,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伤害行为指的是施暴方对受害方实施了侵犯其人身、精神或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作为。

  再次,伤害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可以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在程度上达到轻微伤;二是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比如一年以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达到三次以上。由于轻微伤是刑事领域法医学鉴定上的一个概念,这就要求受害方在受到家庭暴力伤害后积极保留证据,如报警、验伤等,以便证明对方的伤害已经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家暴如何取证作离婚证据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当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想到留下证据:

  (一)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警署报警并开验伤单;

  (二)到附近医院去验伤;

  (三)将被殴打致伤的部位拍摄成照片保留下来。其次如果伤势较重,费用较大,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再次还可以去对方的单位、当地的居委、街道、区、市的妇联反映情况,请求帮助,或咨询律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依据《婚姻法》第43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应当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制止,或对施暴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家暴

  如何取证留下6种核心证据

  (1)证人证言。目睹家庭暴力发生的邻居、保安、亲属,或是事后参与调解、送去医院治疗的有关人员,事后接待倾听过受害者户哭诉的人员者可以考虑作为证人。信之源离婚律师认为街坊邻居、朋友同事等了解案情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但是要注意证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出庭作证,该证言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医院的诊断证明。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包括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医药费凭据。

  (3)实施家庭暴力时,是否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司法所等机构参与劝阻,或是受害者向这些机构进行过哭诉和求助,这些机构可出具书证,包括接待记录、调解笔录等。

  (4)遭受家暴后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另外还有警察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会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5)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现场情况的录像、录音,受害者的照片等。

  (6)书面证据。施暴者在被有关单位或个人批评劝告后,可能曾向受害方出具“悔过书”、“保证书”,说明其实施过家庭暴力,律师可以将其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证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