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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网址

  入学及学籍注册

  第五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招政策录取新生。学生取得入学通知书后,即取得入学资格。普通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籍号码,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设区市范围内转学者,学籍号码保持不变。学生跨省、设区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 内跨设区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学籍登记表(附件1),编制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市、区)、设 区市教育局审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高一新生学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对于普通高中违反省、市、县(区)中招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 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

  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各学校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依据。 高招部门根据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学籍信息对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留级。

  转学

  第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同县域、同城区内不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遇到重大变故,或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区)迁移(不含同县域、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件4)、转出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家庭遇到重大变故,提供乡级以上 人民政府情况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等有关证明材料。跨省(市、区)转学的,需提交转出地省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之间的学生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与原校相同的年级。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可准予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但必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四条 当地政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招商引资等,制定接收其子女到本地普通高中学生就学优惠政策,按当地政府规定予以接收,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借读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录取学校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如学校班额许可,经接受学校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我省到亲属所在地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父母双方均在我省务工、经商的外省(市、区)人员子 女;父母双方都在外省从军者;父母一方在我省从军者。

  第十六条 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附件5)。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七条 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期评语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期满,应如实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在校期间的全部情况。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原校进行。

  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附件3)。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传染病或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休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中,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 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经学校报请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 理。

  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二条 高中修业期限为三年。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条件为:普通高中学生须修满三年,并且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以上(其中必修不少 于116学分,选修Ⅱ不少于6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省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 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设区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验印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件10),经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考勤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办法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和《江西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及有关学生评价的规定执行。评价相关情况及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扬、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中。

  第二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意见由教导处(或政教处)提出。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并报县(市、区)、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逐级向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最后裁定。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中。

  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受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至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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