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由于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延续,国务院通知也延长了假期,各省市发布通知企业延迟复工,很多企业都延迟开工或者采取了在家上班的政策,那么对于不能在家办公的小伙伴就非常着急了,如果不上班,公司是否就不会给自己发放工资?下面就跟随百思特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疫情期间工资照常发吗?疫情期间工资支付条例是什么?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通知在哪?
疫情期间工资照常发吗?
国家法定的,放假时间,工资应该是正常的发放。
国家有出台通知要求企业放假的,按假期计算,对于上班的员工给予不少于2倍日薪的加班工资。
国家没有出台通知的,按企业规定计算。
工资现在都是网银转账发放,在家办公也可以如期支付员工工资。
也有不少人问百思特小编,延长的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2日)以及延迟返工的假期(2月3日-2月9日),没有上班,没被隔离,企业是否要支付工资?
关于延长的春节假期以及延迟返工假期期间,关于没有提供劳动的工资待遇发放问题,并没有明文规定。此期间企业若没发工资,不违法。
首先,只有法定节假日,才是带薪的,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只有11日。(元旦1日,清明1日,劳动节1日,端午1日,中秋1日,国庆3日,春节3日)。而此次的延长假期,并非法定节假日。
也不同于2015年9月3日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而临时规定的具有庆祝性质的全国假期。
因此要求参照上述临时假期发放全额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很多人认为,春节7天假日都是带薪的,那么延长的3天,也应该带薪。
这种观点错误在于,春节7天中,只有3天(除夕,初一,初二)是带薪,另外4天,是通过周六周日调休放假得来,而日常周六周日是没有工资的。这也是为什么劳动法里所有计算日平均工资都按照21.75来计算。因为只计算工作日,周六周日没有工资。
2月1-2月2日正好周六周日,本来就该放假,国务院发的通知,与其说是延长放假通知,不如说是延迟补班通知。
其次,此次疫情,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属于“不可抗力”。这里解释一下什么叫“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就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无任何过错,根据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然也无需支付工资。
因此在前几天各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文件中,也是强调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并没有规定,需要全额发放工资。
那么,对于没有年休假予以抵扣的员工,是否需要发放工资呢?百思特小编认为,可以不发工资,或者发放工资后,通过补班的方式予以调整。
再次,此次疫情,又不同于一般因企业经营问题导致的停工、停产,自然也不需要按照停工、停产发放工资。
网上一些声音说,此期间应当按照停工、停产,第一个月需要全额发放工资的观点也值得商榷。
毕竟各类《通知》里,也是说,“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需要停工停产的,应当发放停工工资”。这里因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以及延迟返工,并非企业原因,而是疫情原因,此处适用停工待遇过于牵强。
疫情期间工资支付条例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如何发放?
按工资支付周期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春节调休 / 延长假期期间
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迟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安排职工工作?
对于企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对于职工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被隔离和患病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上述条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离,导致的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况。此时,工资待遇计发,应当采用“视作出勤”的规则。故,该情况下,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计发工作报酬。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劳动者,一旦被确诊,“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则应当按照病假进行处理,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